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予以罚款:

(一)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