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相应资质承揽业务以及取得相应资质不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开展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