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传播地震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