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者擅自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