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内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责令限期关闭;逾期不关闭的,依法予以取缔,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