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淘汰;逾期不淘汰的,依法予以关闭,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