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批准、引进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禁止的项目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批准、引进的项目,依法予以关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