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流域内森林资源、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地貌、地质遗迹的管理和保护。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依托流域自然资源,依法申请建立国家级、省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已经申报成功的地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相关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