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在赤水河内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路桥等水工建设,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渔业资源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