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适度开发、合理布局、完善设施、提高档次的原则,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开发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旅游产品,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和旅游推介力度,促进旅游业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