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赤水河干流断面水质监测,断面水质的监测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