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赤水河干流断面水质监测,断面水质的监测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