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流域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在赤水河流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应急准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