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流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排放的废水、产生的矿渣等固体废物,应当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承担。流域内的废弃矿山及其产生的矿渣、矿坑废水由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期限组织治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