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第十七条已修改经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