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承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一)对承包的土地掠夺性经营、撂荒或改为非农业用地;(二)对承包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和其他设施等管理不善,造成破坏或损失;(三)对承包的荒山、水面、滩地、荒地、林地、草地等不按合同约定进行造林、更新或开发利用;(四)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承包金;(五)有其他违约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