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发包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交付发包的资源、资产;(二)未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三)违反国家有关调整土地的规定;(四)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五)非法干涉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六)截留、挪用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向承包方兑现的款物;(七)有其他违约行为。法人代表个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违约的,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