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四)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

(五)承包方丧失承包经营能力;

(六)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

(七)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或调整。

属于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