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或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视为默认。

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