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无效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确认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确认。

变更与解除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