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合同:(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违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组)民会议决议;(四)仗权垄断承包、压价承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签订;(五)发包方无权发包;(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