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代表在大会期间的主要工作为:

(一)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和其他议案;

(四)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五)依法提出代表议案;

(六)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