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第二章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七条有效代表在大会期间的主要工作为:(一)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二)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和其他议案;(四)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五)依法提出代表议案;(六)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