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第六章 代表活动的服务与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代表参加市人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依法受到保护。代表在各级人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代表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大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