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第四章 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需要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由有关专委会督促办理工作。每年中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对代表议案办理进展情况的汇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