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应当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分别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综合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