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第四章 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第三十条有效认真处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及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按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切实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努力提高办理实效。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