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第三章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十八条有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密切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专委会委员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闭会期间,代表要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或者通过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等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