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第三章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十九条有效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向组织者或者邀请单位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