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闭会期间,按照代表回原选举单位活动和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成若干代表小组。

担任市人大各专委会委员的代表,以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代表小组活动为主,但每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不少于两次。各专委会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根据活动内容邀请其他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