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酒类生产、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酒类行业监测体系,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建立酒类监督举报制度,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