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对酒类产品质量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涉及酒类产品真伪的,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征求被侵权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