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仓储、运输服务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为没有酒类销售许可证的酒类经营者提供仓储、运输服务。储运酒类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防火和有关安全要求。酒类应当远离高污染、高辐射物品,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混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