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酒类生产者申办酒类销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酒类生产企业已办理酒类生产许可证;(二)白酒生产作坊已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证明;(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