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酒类流通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酒类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酒类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每年报送一次实施销售许可的情况报告。酒类销售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统一印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