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三)有熟悉酒类知识、酒类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