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酒类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办酒类销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酒类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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