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酒类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酒类。农民个人及家庭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的白酒,自销时可以不申办销售许可,但只能在所在或者邻近乡镇销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