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农民个人及家庭在当地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生产非预包装白酒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禁止前款规定的生产者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