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报请备案登记的白酒生产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有固定的、合法的生产场所和营业执照;

(二)有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资金、必备生产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三)符合全省酒类生产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四)使用纯粮固态发酵法等传统工艺;

(五)有健全有效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六)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样式的备案登记证明。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