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十条已废止白酒生产作坊必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白酒生产作坊不得使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不得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预包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