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的利用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景区规划。在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依法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或者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并报相关部门批准。景区内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资产登记工作,按照规定申办产权登记。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