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景区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公布和实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景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批准。

景区规划应当明确景区及核心景区范围、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用途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