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相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占用景区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二)未按照规定转让或者出租景区内国有建筑物;(三)利用景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和建筑物进行担保;(四)对违法行为应予处理而不予处理;(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