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景区国有建设用地和建筑物设立不对外开放的餐饮、健身、娱乐等场所的,由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