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相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占用景区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
(二)未按照规定转让或者出租景区内国有建筑物;
(三)利用景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和建筑物进行担保;
(四)对违法行为应予处理而不予处理;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