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相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占用景区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

(二)未按照规定转让或者出租景区内国有建筑物;

(三)利用景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和建筑物进行担保;

(四)对违法行为应予处理而不予处理;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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