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未经批准,景区内国有建筑物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因完善景区功能确需转让、出租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竞拍。

经批准准予出租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