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景区土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核心景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由景区管理机构组织听证会,征求专家、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非核心景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会,征求专家、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经人民政府决定,占用景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