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