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有效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