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