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第五十三条所称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包括:

(一)拆除违法建设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拆除违法建设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三)拆除违法建设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相邻建筑结构安全的。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