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